若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批准
辞职这一情况,您完全有权利向当地劳动局寻求协助和解决方案。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劳动者享有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同时,在
试用期内,劳动者只需提前三天经过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便可顺利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
因此,假如您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履行了告知义务,然而用人单位依然不为所动,坚持不予批准您的离职 request,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构成严重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之举。
此时,您可以选择向劳动局进行投诉举报,等待劳动行政部门对您的请求予以处理以及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其
违法行为。
当然,为了确保您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请务必妥善保存所有已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相关
证据,例如详细的书面
辞职信快递带走详情、并将电子邮件发送记录等原始资料保管完善,以备将来随时查阅和收集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