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
仲裁案件审理期限之长短并无统一的规范性规定,通常情况下,该项事务之开庭日期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
仲裁请求之日起应在四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完成。
若是案件复杂度较高,导致开庭进程可能无法按期进行,须经过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延期,且仅得以
书面形式向相关方通知延长的具体时长,然而,延长时间的上限不应超过十五个法定工作日。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实际开庭日期往往会受到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地仲裁机构的
案件处理繁忙程度、案件处置难度等级以及送达相关材料文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等等。
因此,收到仲裁申请之后,请务必保持耐心等候仲裁机构的通知书,与此同时,务必提前做好准备,力求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支持您在此次仲裁中的主张,诸如
劳动合同书、
工资条、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