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所涉及到的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依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服务年资来计算的。
每满一年则需以该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
工资为基准,向其支付相应的一个
月工资数额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长达六个月以上但未达到一整年的,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其应得的经济补偿金额;若是不足六个月的,则只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即可。
这里所提及的月工资,即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之前整整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然而,若因用人单位方的不当行为导致
劳动合同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应依照上述经济补偿金的两倍金额,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
赔偿金。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一点是,倘若员工本人存在过错,如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等等情形,此时用人单位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承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