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遇企业拒绝您提出的
辞职请求时,您完全可以联系所在地区的劳动行政部门(即当地劳动局)进行投诉处理。
关于这一点,我们必须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来作为法律依据。
根据该
法规,
劳动者享有提前30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在
试用期内,只需提前3天通知即可
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只要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相应的通知义务,就无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
若用人单位仍然拒绝为您办理
离职手续,那么在您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之后,他们将有权力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对事件展开调查并进行调解,以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投诉之前,请务必确认您已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了辞职申请,并且妥善保存相关
证据,例如书面
辞职报告的
复印件以及电子邮件收到与发送的详细记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