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资双方因
纠纷而需接受劳动
仲裁处理之时,若在仲裁的正式庭审阶段出现厂方缺席的情形,反而并不构成对
仲裁流程的实质性干扰。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被申请方如无合理的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未经仲裁庭许可擅
自离场,仲裁庭有权直接作出
缺席判决。
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厂方缺席的情况下,仲裁庭也将依据申请人所提交的
证据以及陈述内容,展开全面的审理并作出相应的裁定。
然而,申请人仍然有责任提供充足且有效的证据来支撑其主张,以确保最终的
仲裁结果对自身更为有利。
与此同时,仲裁庭亦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深入审查,以期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若裁决结果对厂方不利,只要厂方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那么该裁决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厂方必须依照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予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