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期间内,用人单位有义务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金。
所谓“交金”,泛指社会保险的缴纳行为,具体涵盖了五项基本险种,即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及
生育保险。
根据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
法规,自双方
劳动关系确立之日起,用人单位须承担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而这其中,
试用期亦被视为
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
有趣的是,尽管如此,若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借口拒绝履行该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补缴。
如因上述问题引发
劳动纠纷,劳动者可向当地
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提起劳动
仲裁,以此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
住房公积金并未被纳入法律所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必须缴纳的范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