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在被解雇的情况下,其应得的
经济补偿通常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承担。
劳务派遣这一制度涉及到三方面的利益相关者,分别为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以及被派遣的
劳动者。
若用人单位因合法理由将劳务派遣员工退回给劳务派遣机构,那么劳务派遣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该名劳动者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就必须向其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然而,若是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存在问题,引起了劳务派遣员工被退回的情况,那么当劳务派遣机构再次派遣员工时,降低了
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件,加之劳动者本人对此表示不同意接受新的
派遣工作并因此决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务派遣机构同样需要承担起
支付经济补偿的职责。
简而言之,虽然经济补偿的职责主要由劳务派遣机构来承担,但具体的责任划分仍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