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合同尚未结束时,如出现某些特定情况,劳动者有权选择
解除劳动关系。
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者符合标准的劳动环境,或者未能按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应得的
劳动报酬,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随时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还拥有获取
经济补偿金的资格。
其次,当劳动者出于个人的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应当事先提前至少 30 天,通过书面的方式将此意愿通知给用人单位;如果是处在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则只需提前 3 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顺利解除劳动合同。
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义务会同用人单位做好相应的工作交接事宜。
而作为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在适当的时间范围内(通常为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开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通常为 15 个工作日之内)为劳动者办理好相关的人事档案迁移以及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后,无论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必须严格遵守双方原先签署的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工作交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