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规范体系框架下,对于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能按照
法规要求的 30 日提前期通知
劳动者是否继
续签约这一问题,是否需要给予相应的
赔偿,必须根据实际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与判断。
假如因为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而决定不再延续该项劳动合同,那么他们就有义务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
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标准。
在此基础上,如果劳动者的服务期限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反之,如果服务期限低于六个月,则仅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然而,如果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意愿而选择不再
续签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则无须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
此处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