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之下,当公司未能如期支付员工薪资时,员工应选择以公司作为主要法律诉求对象进行劳动
仲裁或法院
诉讼程序。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形式上的
股权份额持有者——股东亦可能成为共同被告之一。
例如,如果股东存在着尚未完全履行或根本就没有履行过的
出资义务,抑或是存在着
抽逃出资等
违法行为,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当为其未实际出资的本息额度对公司无法清偿的
债务部分承担起
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样的前提下,他们也有可能被列入共同被告,进行
法律诉讼。
进一步来说,倘若有明确、可靠的
证据表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人格混同等不合法现象,这样的行为已经使
债权人的权益受到重大的损害,那么股东也必须要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
连带责任。
因此,在这些情况下,股东同样有可能被纳入到共同被告的行列中。
但是,以上所述的所有情况都需要有充足的,具有
法律效力的证据来支持其存在和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