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如在
裁员过程中将怀孕女性排除在外,此行为被视为违反了
强制执行的
劳动合同解除程序。
在此情况下,该名孕妇享有以下权利:首先,她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恢复已解除的
劳动合同关系并使其得以继续履行下去;其次,倘若用人单位拒绝或未能按照上述要求恢复原
劳动关系,那么该孕妇还有权索取
赔偿金作为补偿。
关于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有如下标准可供参考:其金额应相当于正常的
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数值。
具体说来,就是依照该
劳动者在现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年就需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而对于服务年限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处所提到的“
月工资”,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往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如果该名孕妇的服务年限相对较短,那么在计算
赔偿金额时,还需要确保其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
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应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