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竞业限制补偿金支付期限这一事项,应由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自行商定。
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并无对此项内容做出具体且统一的期限设定。
但是当就职合同因故提前解除或终止之后,劳动者所承担的竞业限制责任不应超过两年时间。
实际操作过程中所见较多的补偿期限一般分布于12个月到24个月的区间之内。
至于补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则多以月度为周期进行,每个月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平均
工资的30%,当然也可以根据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具体的数额。
若双方在
签订合同时未能对该问题加以明确,而劳动者却遵循规定
严格执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他有权请求用人单位依照相应法律
法规的标准支付其
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