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依
法规要求,既然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机构选择不再续订合同时,必须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这个补偿的具体金额则往往依据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份的固定
工资作为补偿。
举例来说,假设贵方已经工作三年整,那么在用人机构提前一个月通过
书面形式告知贵方将不再续订合同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贵方支付共计三个月固定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
在此所提到的“
月工资”,实际上是指贵方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最后连续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收入。
然而,值得特别提醒的是,若用人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其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贵方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