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合同届满时,尽管公司享有不续约的权利,不过仍需向员工支付一定额度的
经济补偿金。按照我国《
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除非用人单位能够维持原有的劳动合同条件,或者即使改善、提升了劳动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后进行续订,然而
劳动者依然表示拒绝的情况之外,用人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通常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服务的年限为基础,每满一年即可对应获取其
基本工资水平的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