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两种款项的支付条件及计算规则,具体分析如下所示:
首先,在收入标准方面,
经济补偿通常按照用人单位内部人员在相应公司服务年限的长短进行分级,并且每个满一整年的服务期都会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级别,在此基础上,将得到一份相当于该级别的月度
工资数额的补偿款;反之,
赔偿金额则等于经济补偿乘以2的结果。
其次,从两者所依据的理论出发点而言,经济补偿并不需要关注
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因素,而是根据其客观表现进行评测和发放;
然而,
赔偿金则恰恰相反,它特别强调
过错责任的问题,并据此作为是否应该发放
赔偿款的主要考量依据。
此外,两者在此处亦呈现出显著的区别,即是否存在单向或双向的关系。若从支付的方向来看,经济补偿往往呈现出单向性,由用人单位向相关劳务人员支付;然而,赔偿金的给予则具有更加开放的特性,不仅可以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同时也允许员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款项的法律性质存在确切且明显的差异。前者等同于对劳务人员的一种补偿措施,旨在维护其合法权益;后者则属于针对过错方的惩罚制度,旨在防微杜渐,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