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离开公司前未能享受任何额定
年假天数,并且这一结果主要归咎于雇主单位的疏忽或不当行为,那么根据现行
法规的规定,公司须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员工月薪三倍的薪酬作为补偿。对于劳动者未享有而本应有资格享受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每月收入水平的三倍标准来结算年假薪酬。根据权威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倘若企业真的出于实际生产工作需要无法为其所属员工提供充足的年假时间,并且得到了员工个人的充分理解和同意,此时单位可以选择不安排员工进行相应年假休息。
然而,对于员工应该享受但却未能享有的年假天数部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该员工每天
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来支付年假薪酬。
《职工带薪
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