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申请
劳动仲裁的流程中,
仲裁庭通常情况下会在接到
申诉后的七个自然日内对申诉
案卷进行审理、处理。
仲裁委员会必须在收到
申诉书的第七个自然日内,达致受理或者否决的决议,并以通知形式送至申请人手中;若发现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则应即刻向申请人寄发书面通知,连同应诉通知书及其副本一同发给被申诉者,同时亦需要求被申诉者在十五天内提供答辩书及相关
证据材料。若申请人属于职工方且集体
劳动争议涉及人数达到三十人以上,仲裁委员会则应在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请之即的第三个自然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以受理的决定。若是决定不予以受理,在执行该决定的过程中,还须生成拒绝受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给申请人;而在决定予以
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也是在同一时间里,通过通知书或公示通告等方式告知所有涉案人员审理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