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用人单位未能向
劳动者提交一份
劳动合同,此种行为无疑是违反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具体而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且须经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才能生效。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持有一份。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劳动合同通常需要签署一式三份,即用人单位保留一份,劳动者保留一份,
劳动监察机构亦需保留一份以确保其合法性。如此方可使劳动合同得到全面维护,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劳动合同的签订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绝不能忽视这一点。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包含现行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是用人单位未能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例如只向其中一方,那么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此进行纠正,并可能责令用人单位给予合理整改措施;倘若因此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则应对其给予相应的
经济赔偿责任。综上可见,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将劳动合同交予每一个劳动者,已是
违法行为,将面临相应
处罚。因此,对于这类行为,
劳动法有着明确的规范与约束力,只要用人单位未能依照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者完全有权提出
申诉,甚至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相应损失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