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劳动者病假期间的
工资发放标准设定如下:以计算基数除以本月应计天数所得结果乘以一定的计算系数再乘以实际请假天数作为病假的工资总额。若劳动者不幸因公受伤,则其
病假工资同样采用以上公式进行计算,但此时的计算基数应采用原来的工资数额。同时,劳动者在停工疗养期间内(即
停工留薪期),其原本享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照每月固定时间进行支付。
然而,当
工伤职工被评定为
伤残等级之后,将停止发放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转而享受相应的
伤残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