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相关主体向
劳动监察机关提出投诉或举报时,应首先按照其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投诉方需要认真填写登记表格,其中包含姓名、联系地址以及电话号码等信息;
同时详细描述所举报或投诉过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违法行为实据。
此外,还应当提供被举报或者投诉单位的详细名称、具体联系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等关键信息。
(三)对照相应法律
法规,对于此类事项是否符合受理标准进行评估,通常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决定并予以
立案。如超出此期限未能处理,我们会以
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人原因。针对一般的案件处置,我们会在六十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和检验工作。但是如果案情复杂程度较高,我们可能会根据实际需求适当推迟三十个工作日。
(四)在当事人收到通知后,需严格按照要求补充完善举报、投诉材料。对于所有涉及的相关信息,应确保其真实性与准确性。这样才能更好地支持我们的调查工作。
(五)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之后,我们将在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处理、
处罚、
撤案、移送等具体决策,特殊且复杂的案件有可能因特殊情况而延长决策的制定时间。
(六)所有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将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到被举报或投诉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和/或主管人员手中。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