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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属于用人单位无过失解约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种:
首先,被认定患有疾病或者非职业伤害的员工,即使在相应医疗期结束后,亦无法胜任其原有的职位,进而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指派之工作任务;
其次,针对那些工效表现不佳的员工,无论后续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培训或工作岗位调动,均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业绩水平;
再者,当劳动合同签署初期的关键性客观因素发生大幅度转变,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顺利执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坐下来寻求解决方案,但最终仍然无法就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同认可的话,同样适用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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