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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及解除方式是什么

对于众多的人们来说,解除劳动关系往往被划分为两大类情况:
首先,若由企业方自主决定实施,则被视作是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
其次,倘若劳动者自愿选择结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作关系,那么这也依法可被视为是员工主动申请离职。
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其实将其定义为公司或个人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自身意愿表达来终结劳动关系的现象更为准确。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两点重要因素:
首先,无论是企业还是劳动者,他们均享有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权益,因此,员工主动提交辞呈同样可以被认定为是劳动合同解除的一种方式;
其次,我们还需注意到时间节点的重要性,即必须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要求。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时,这种情况则应被称为劳动合同终止
而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通常源于某种特定的法律事实,劳动合同到期、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公司因各种原因宣布解散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修订: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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