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此类事项之条款,则可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妥善处理。
(2)根据实际发生的
经济损失金额,可直接从
劳动者个人
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但应注意扣除比例不可超过劳动者当
月工资收入的20%,且在扣除上述款项之后,劳动者应得工资仍需确保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每月
最低工资标准。
(3)若与劳动者达成共识,亦可由劳动者自行承担并支付其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
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