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女性的
产假起始日期原则上不应迟于分娩之日。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照顾到女性在即将分娩之际的身体状况,绝大多数情况下会将产假的起算日设定为分娩前的15天左右。当然,关于产假的具体执行天数,
企业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可以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来达成共识,以便更好地维护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