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至10级
工伤的理赔标准如下所述:
(1)
人身损害的
赔偿标准:
第
一,
死亡赔偿金方面,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按照二十年年限进行计算。
然而,对于六十周岁及以上的年龄人士,每增长一岁则减去一年的
赔偿年限;而如果是达到七十五周岁更为严重的话,则仅需要按照五年计价。
第
二,
丧葬费方面,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为依据,按六个月总额进行计算。
第
三,被
抚养人的生活费将计入
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
第
四,
医疗费部分根据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确认其金额。
第
五,
误工费部分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以及收入状况予以确定。
第
六,
护理费部分应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作出判断。
第七点,
交通费方面,主要根据受害者与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时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得出。
第八点,住院伙食补助费遵循固定标准即可。
最后,营养费的金额取决于
受害人的
伤残程度参考医疗机构的建议来决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
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