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中,尽管已经为员工办理了
社保手续,但尚未签署
劳务合同的情况下,雇主有责任立即同员工签署正式的劳务合同,同时也应对先前未签订协议期间给予合理的补偿。
已经为员工支付了
社会保险费用,即便未签署劳务合同,这同样足以证实他们之间构成了
劳动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中所确立的原则,企业与
劳动者自实际雇佣之日起就已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一旦产生
雇佣关系,企业应在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并为其开设社保账户,这既是职工享有的权利,也是企业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若企业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劳动合同,亦未能参加
养老保险事宜,就明显违反了上述两部
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