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第三次续订合同并不必然导致无固定期合同的签署。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
首先,即使是在第三次签约时,旧有的契约也不会自动转变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其次,从实践角度来看,第三份
劳动合同时长通常为无固定期限,除非
劳动者未表达刻意的特殊需求。
在此基础上,任何新订单都必须在各方达成共识后才可生效,且绝非自动转化过程。
最后,一旦无固定期限合同得以有效签署,则意味着双方已经缔结了一种相对稳定并且较长期限的工作关系,除非出现法律
法规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事先约定好的解约事由,否则劳动合同将无法提前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