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劳动合同期满后未能
续签,而这一情况又是由用人单位主动表达出来的,那么用人单位应该考虑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补偿费。
反之,若是用人单位尽力保留或提升原有的续签条件,然而劳动者却对此表示拒绝,此时则无法要求用人单位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例,除非是用人单位主动寻求以原来的标准,即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来
续签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却坚决反对的这种特殊情况之外,如果按照法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终止了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这方支付一定的
经济补偿。
2.具体来讲,
劳动关系这个名词意味着受
劳动法规所调节,在劳动者运用自身劳动能力,并努力实践劳动过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作为雇佣者的用人单位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劳动关系。
由于目前我国劳动力供应与就业市场的极度竞争环境,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发展历程,使得在劳动关系中,作为劳动者,他们的地位相较于用人单位常常处于被动地位。
这样就直接导致了事实上劳动关系的存在。
劳动合同是一种合法的法律形式,用来确立、更改和终止劳动关系。
一旦确立了劳动关系,必须毫不迟疑地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尚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话,从开始用工的那一天起,必须在内一个月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如果企业和劳动者选择在使用之前
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从实际聘用那一天起,就产生了劳动关系。
因此,我们可以说,劳动关系包括了正式的劳动
合同关系和实际发生的劳动关系两种形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