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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资包括加班费吗

加班费的计算并非基于基本工资,而是依照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劳动者每小时所领取的工资标准来核定。
依据现行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之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工作的情况,应该按下述方式支付相应的工资:
首先,如果是用人单位合法地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话,则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其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小时工资标准的150%的薪酬;
其次,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周末进行工作,并且无法提供补休的机会的话,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天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薪资;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作的话,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劳动者每日或每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报酬。
然而,对于采用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来说,当他们已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并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时,应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其工资。对于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而言,他们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那部分时间,将被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依照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此外,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而言,则并不适用于以上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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