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劳务派遣工而言,在遭遇到解雇的情况下,通常无法获得相关的
经济赔偿。这是因为
劳务关系并不属于
劳动关系范畴之内,故而不能够按照经济赔偿条款进行操作执行。因而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关系解除之后,用人单位无须承担支付
经济赔偿金的义务。关于派遣员工的薪资待遇方面,采用的是参照市场价位及贵公司给出的薪资标准来拟定,由本公司与贵公司之间进行共同商议确定。至于
社会保险登记、变动、停止申请、缴费等一系列的事项,包括
代缴代扣等各种手续流程,都将交由本公司来负责具体执行以及办理。
同时在这期间,还涉及到劳务人员的薪资以及贵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这些都将按照《劳务协议》或者《
劳务合同》之中的约定,由贵单位按照预定时间向本公司拨款,以便能够
保证劳务人员的薪资得到及时发放以及社会保险费用得以按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
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
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
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七十一条
【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