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具以下情况者的
劳动者,用人单位均不得依据该法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否则,将构成
违法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患有
职业病或因工作承受较重伤病后且经鉴定已丧失劳动力或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二是遭受疾病或受伤,而正在规定之
医疗期间内者;三是女性劳动者正处于怀孕期、生育期以及哺乳期内者;四是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