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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者试用期阶段被证实其无法满足用人单位的录取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将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是随意即可做出解除行为,他们必需提供相关证据,以表明劳动者的确无法满足公司的录取要求。
倘若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争议或纠纷,则需要通过仲裁诉讼来解决问题。
而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未能达到录取标准;
2)存在严重失职、贪污舞弊等行为,且这些行为已经给用人单位带来了重大实质性的损失;
3)劳动者在与其它用人单位保持同时劳动关系的状态,以致于其在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岗位工作环节上产生了严重不良效应,且经过用人单位明确指出后仍未有所改善;
4)以欺骗、威胁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的困境,在他人没有真实意愿的前提下,与人为达成关于劳动合同的协议改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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