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中,明确了
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长不得超过八个小时,而每周的工作时长也不得超出四十个小时的硬性规定。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特定的客观原因,确实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那么就必须经过与其所属工会以及所有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之后才能作出决定。
通常情况下,每次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个小时;
而对于那些出于特别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只要能确保不会损害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状况,那么每日的延长工作时间最多可达三个小时,但每个月累计的总延时时间仍然不得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倘若有任何用人单位罔顾上述法律规定私自强制劳动者
加班,那便算得上是
强制加班行为。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