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款,员工在休息日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不符合“
工伤”的定义范畴。
关于“工伤”的界定,参考相关法律条款描述如下:
首先,在工作时间段以及工作区域中,因为职业性的工作行为导致身体受到了伤害;
其次,无论是在工作前或工作后,在工作场地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直接相关并且具有预备性质或即将结束性质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因为事故而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
接着,如果是出于执行工作职责的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被动地遭受了
暴力伤害或是其他突发状况的伤害;
此外,如果是因为罹患
职业病而引发的身体伤害也会被视为工伤范畴之内;
如果员工因为因公出差,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了身体上的伤害甚至是发生事故失去线索不知所踪;
最后,如果员工在
上下班的途中,因为并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轮运输、铁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而受到身体上的伤害,这些都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