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中并不设立
试用期。
实际上,仅有雇佣方与被招聘的员工双方有权设定试用期限,而派遣则适用于各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之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并无必要规定试用期限规章。
由于用工方与派遣员之间并不具备
劳动关系的性质,所以这两者之间便无法设定试用期制度。
《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
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