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因
工伤事故享受治疗假期的过程中,倘若有意结束目前的工作关系,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请求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然而,为了确保劳动权益的顺顺利利履行,建议您务必提前三十日正式告知用人单位此事,从而在
期限届满时顺利解除了彼此之间的劳动
合作协议。
对于因工受伤并被鉴定出五到十级残疾等级的
工伤职工来说,在此种情况下选择
辞职,与此同时,需要享受到
工伤保险基金所提供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用人单位应尽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