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在企业连续服务满六年的
劳动者,其所享有的
医疗期限为整整六个月;
而对于那些在同一单位任职未达到五年的员工,则给予医疗期三个月之宽限。
这里提到的“医疗期”,特指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中所定义的范围,即当职员因为患有疾病或是因公受伤无法进行正常工作、需要中断工作治疗与休养的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中断其
雇佣关系并解聘劳动者。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