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凡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段的
劳动者,历经一定岁月之后,可依法履行
退休手续,逐渐淡出活跃的就业市场,享受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基本
养老金福利待遇。
但是,部分劳动者在此之前或许会遭遇不幸的
工伤事件。
依照相关
法规,若此类工伤发生于
退休年龄以内且鉴定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应当按照对工伤的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认定,并继续进行
工伤鉴定程序。
发生类似工伤事件时,通常需要由雇佣者为主导,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
工伤认定支持,然而在某些情况下,雇主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为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遇到这种情形时,劳动者有权自行提出申请,如果在个人未提交工伤申请的情况下,雇主亦未能及时实施,以致
工伤申报超出了规定的期限范围,那么劳动者便有权要求雇主对此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