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重庆法律咨询 > 万州区法律咨询 > 万州区工伤纠纷法律咨询 > 工人工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谁承担

工人工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谁承担

李** 重庆-万州区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2.28 02:32:02 344人阅读

工人工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责任谁承担

其他人都在看:
万州区律师 工伤赔偿律师 万州区工伤赔偿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对工人工伤的责任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形判定,关键在于工人与施工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建设单位的发包对象资质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1.当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施工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施工单位已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赔偿中的部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未依法缴纳,则全部工伤赔偿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若建设单位因自身过错导致工人工伤,例如提供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等,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事故发生时能通过保险分散风险。

5.建设单位需严格审核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避免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或自然人。

6.建设单位应定期检查自身提供的设备及施工环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降低因自身过错导致工伤的可能性。

2025-12-28 08:27:00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若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全部工伤赔偿费用均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2)若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可向其中任意一方主张全部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相应份额。

(3)若建设单位自身存在过错,如提供的施工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环境等情形导致工人发生工伤,建设单位需根据自身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提醒:
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保留劳动关系证明、工伤事故现场证据等材料;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时需严格审核承包方的用工主体资格,施工单位需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避免因违规操作承担额外责任。

2025-12-28 06:30:45 回复
咨询我

(一)若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全部工伤赔偿由施工单位承担。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建设单位自身存在过错导致工伤的,比如提供的设备有安全隐患等,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2025-12-28 06:13:04 回复
咨询我

施工单位与工人存在劳动关系时,需承担工伤保险相关责任。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所有工伤赔偿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方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建设单位因提供有安全隐患的设备等过错导致工伤,需按自身过错程度承担对应责任。

2025-12-28 05:21:2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伤责任承担需根据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资格及过错情况具体确定。

法律解析: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工伤责任承担需分以下情况判断。一是工人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施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的,部分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缴纳的,全部工伤赔偿由施工单位承担。二是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是建设单位存在过错时,如提供的设备有安全隐患等导致工伤,建设单位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若遇到工伤责任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具体责任划分及赔偿方案。

2025-12-28 03:28:58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非法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给予补偿。但是,由县级以土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实需要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你们应当向人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解决办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国家征收土地的,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公有制,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请求确认他们的买卖合同无效,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非法批准征收。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其批准文件无效、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使用土地,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所以村主任是没有审批权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征收,出卖土地也是违法的。”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管理:“国家征用土地的、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构成犯罪的,给你们造成损失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管理、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征收土地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还应当赔偿损失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竣工验收后出现安全事故建设单位还有责任吗

    专业解答对于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并被确认质量无虞者来说,一旦出现质量安全隐患,在追究责任方面理当将责任归咎于公司法人。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明文规定,质量终身责任制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无法避免的,说白了就是“谁施工,谁负责”。

    2024.10.16 1689阅读
  • 建筑单位施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专业解答建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从事建筑活动需遵守:具备国家规定注册资本,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申请施工许可证需:完成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建筑施工企业,资金安排充足,提供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制定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2024.09.11 1965阅读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需要提供资料有哪些

    专业解答要形成有效且具备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您需准备以下文件: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技术文件、设计图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书。这些文件将确保合同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执行性,为您的商业合作奠定坚实基础。

    2024.09.11 1425阅读
  •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什么区别

    专业解答建设单位简述 建设工程中的出资方与项目监督者被称为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而实施工程任务的企业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负责资金投入与房屋修建,亦被称为项目业主或主建单位,其职责包括投资策划、决策执行等,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主体。

    2024.08.09 1956阅读
  • 竣工图建设单位需要盖章吗

    专业解答竣工图不需强制要求设计单位盖章,只需加盖“竣工图”标识即可。但建议确保图章真实完整,需有施工单位、编制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经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2024.07.30 4201阅读
热门专题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工伤赔偿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