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征地补偿不公允事宜,您有权向当地县级及以上政府提出
申诉;若经政府机构协同处理,双方仍旧无法就购地协议达成合意,在此情况下,该批示征用土地的行政机关将负责做出最终决议,如对此决议持异议者,可以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有关
行政诉讼;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罚款、还原现状等相应惩罚措施,如果相关行为构成严重
违法,将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在实际耕地占用过程中,必须给予公正、合理的补救,以
保证被征地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并且其未来生计也能得到充分保障。对征收的土地,应该依照相关
法规及时且全额地支付土地
补偿金、安置
补助金,以及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方面的
赔偿款项,同时也要合理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征用农业用地的补偿费、安置费标准,则需要根据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所公布的区域综合地价进行确定。制定区域综合地价必须要全面评估土地的初始用途、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以及土地区位环境等多种因素,而且至少每三年就要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用农业用地之外的其它类型用地、地上附属设施以及青苗等方面的
赔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以及直辖市进行针对性地制定。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