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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遇工伤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陈** 浙江-温州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6.01.23 09:39:02 446人阅读

没签合同工伤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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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以此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工伤认定申请
由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需遵循工伤认定流程。

(三)赔偿金额计算
1.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构成伤残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赔偿。如十级伤残,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诊断病历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026-01-23 15:42: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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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签合同也能获工伤赔偿,先得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能当证据。
2.接着走工伤认定流程,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向社保部门申请。
3.赔偿计算:医疗费按实际合理费用赔;停工期间工资福利不变;构成伤残,按鉴定等级赔偿。如十级伤残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同终止或职工解约还有另外两笔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定。

2026-01-23 13:43: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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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没签合同不影响工伤赔偿,关键在于证明劳动关系和完成工伤认定鉴定。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遭遇工伤仍可依法获得赔偿。证明劳动关系是首要步骤,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都可作为认定依据。完成劳动关系证明后,需按照工伤认定流程,由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赔偿金额计算有明确规定,医疗费用按实际合理费用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构成伤残的,按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赔偿。例如十级伤残,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若遇到工伤赔偿相关问题,或对证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流程等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2:5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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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不影响工伤赔偿,关键在于证明劳动关系并完成工伤认定鉴定。

要证明劳动关系,可凭借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材料。完成劳动关系证明后,由单位或职工近亲属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赔偿金额按以下方式计算:
1.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赔偿。
2.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3.构成伤残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赔偿。如十级伤残,有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建议受伤职工及时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按规定流程申请工伤认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6-01-23 11:26: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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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影响工伤赔偿,但需先证明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等可作为认定依据。这些材料能从不同方面反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工伤认定需按流程进行,单位或职工近亲属要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这是获得工伤赔偿的重要环节,只有经过认定,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3)赔偿金额计算有明确规定。医疗费用按实际合理费用赔偿;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待遇不变;构成伤残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赔偿,不同伤残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如十级伤残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提醒:
收集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时要注意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同地区工伤赔偿标准有差异,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赔偿方案。

2026-01-23 11:26:44 回复

一、工伤赔偿数额怎么计算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本人自愿一次性领取待遇的,可以一次性计发有关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二、工伤致残的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三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五十。人民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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