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动中遭遇他人宠物犬之侵害时,受害者享有主张
损害赔偿的权利。如果这些宠物犬是人负责喂养和管理的,那么其主人或管理者应依法承担起
侵权责任;
然而,如若能有效地证明所受伤害系由于受害方之故意或严重疏忽所导致,则
责任人可选择免除或适度减轻其法律责任,例如,受害方涉嫌故意挑逗犬只或者进行其他挑衅性动作等情况。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