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若无法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明自己
被辞退的材料,如书面解雇通知书或相关通告,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向雇主提出请求,请其出具终止或
解除劳动关系的正式文件,该文件应明确注明离职原因,并协助处理个人资料档案及
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事宜。另需注意保留工作交接单据等重要文件以免日后维权困难。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条款细则,当申请人不能提供上述直接或间接性证明材科的情况下,同样有权要求雇主必须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务协议的书面凭证,并且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为涉事员工完成档案与
社保关系的转移业务。对于申请人而言,也需要依照双方先前的约定进行工作事项的妥善交接工作。雇主依照法律条款的相关规定,应及时向申请人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只有在全部交接事宜完成无误后方可支付。
最后,雇主应对已经涉及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识解除或终止的劳务协议书进行建档留存,用以备查期限最少两年。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要求单位出具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其中会注明解除原因)以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保留工作交接单等。《劳动合同法》
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
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