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待解聘孕期女性员工方面,并未强制要求给予她们三期
工资,然而却必须遵循一些相关
双倍赔偿原则。通常情况下,雇主都将按照双倍
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进行支付。而具体来说,这意味着为每位员工提供的
赔偿是,每工作满一年,将得到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相应补偿;若是工作时间尚未达到满一年的标准,但已超过半年的期限,同样也应按照两个月的工资进行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设定,企业及其用人单位均不能以女职员处于孕期、生育期或哺乳期等特殊生理阶段为由降低他们的薪资水平、辞退他们,亦或是解除与他们之间的劳动或
聘用合同关系。倘若确实存在种种必然的正当理由,促使公司不得不解聘怀孕女性员工的话,那么,他们仍需提供适当的
补偿金给到相应员工手中。总而言之,企业以及其他用人单位均被禁止直接或间接地因为
女职工处于孕期、生育期或哺乳期而对他们的薪资水平进行任何形式的降低、实施辞退行为,更不可因此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