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提起
仲裁时应采用
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以书面方式提交仲裁申请,有助于精确无误地展示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诉求、诉求所依赖佐证的法律事实及相关阐释理由,同时也便于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此进行详尽严谨的审查,对其
诉讼申请予以受理或驳回。不仅如此,在仲裁机构受案并决定正式受理此案件之后,能够以书面方式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其合法支持依据准确传达至被申请人处,使得被申请人能够充分行使答辩权,从而为
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