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对于
经济补偿的规定,员工在本企业连续服务满一整年后,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月度
工资标准的经济抚恤奖励;若员工在企业服务时间达六个月到一年之间,则可视为一整年的
工龄进行处理;倘若员工服务未满六个月,也会得到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赔偿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结束或者失效之前的最后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水平。关于
经济补偿金是否存在以及额度大小的问题,并不仅仅取决于员工
辞职还是被解雇这一因素,而主要取决于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针对自行辞职的情况,如果企业存在以下"劳动者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予以经济补偿的11种情形,那么企业就需要履行相关的经济补偿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经济赔偿义务。
其次,至于
裁员的情况,如果企业符合以下12种"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那么企业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否则,则无需支付。
然而,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被裁退的员工,只要企业给出了提前30天的公告通知,那么他们就无需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反之,如果企业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在员工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单方面宣布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必须要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
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