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
解除劳动合同时,
经济补偿金最多计算为12年。
2、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1)、依据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则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
(2)、若劳动者工作时间跨过了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需按照一年的薪资标准予以计算;
(3)、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少于六个月,应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
(4)、如劳动者的每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
工资的三倍,便需要按照该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量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
(5)、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劳动者应得的工资为准,且是按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6)、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得超过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