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或国家相关
法规准时且全额支付员工的
劳动报酬,那么该行为将被认定为违反法律秩序。此时,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干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支付所
拖欠的
工资;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拖欠的工资已经低于了所在地政府规定的
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需要额外支付这一部分的工资差额给员工。除此之外,更为严重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支付或拒绝对
劳动者给出合理的解释,将可能被指令支付相应金额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
赔偿。
其次,若是用人单位未能及时全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遵守
劳动法相关规则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而言,
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确定,每满一年就配发一个月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服务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足一年,则需视作一年计算;反之,若服务年限不满六个月,则只须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假如劳动者的
月工资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时,那么其获得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依照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然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可超过十二年。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所得的平均工资收入。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