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历了长达两年的失业之后,能否继续申领
失业保险金取决于多种因素:
首先应遵循的是,申领者理应按照相关
法规制度的规定,按时缴纳失业保险金,同时其所在单位及个人也应当依照同样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缴纳义务,并且该项义务必须持续实施满一整年。
其次,申领者必须是非自愿性地失去工作岗位,且已经完成了失业登记手续,同时具备积极寻找新职业的强烈愿望。在此基础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便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然而,若申领者是出于自身原因主动离职,则无法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援助。
此外,
被保险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期限将依据其在失业前所累积的缴费时间来决定:
1.若累计缴费时间为1年以上但不足2年,则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若累计缴费时间为2年以上但不足3年,则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若累计缴费时间为3年以上但不足4年,则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若累计缴费时间为4年以上但不足5年,则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