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
被辞退之员工有权享有
失业救济金待遇,只要该离职行为并非出于其自身意愿,即可依法申领失业救济金。具体而言,失业人员在被
裁员之前所在的公司及其本人,必须按相关规定缴纳
社会保险费达到至少一整年,但不满五年;此时,他们有权最多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救济金。若累计缴费时间达到了五年,但未满十年,则可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将延长至十八个月;如果累计缴费时间已满十年,那么他们将有资格领取最长达二十四个月的失业救济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这些失业人员重新找到工作并再次失业时,他们的缴费时间将会重新开始计算,而他们所能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也可以与上一次因失业而应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救济金期限相加计算,但总计不能超过二十四个月。
《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